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 Jun 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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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态模式提升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五章  开放与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第三条 发展数字贸易应当遵循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创新引领、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字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贸易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对外合作,推动杭州成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数字贸易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状况,制定并实施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贸易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发展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数字贸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网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科技、数据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贸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数字贸易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规则,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改革创新措施。改革创新措施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章   业态模式提升

第八条 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字技术贸易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数字科技成果交易与进出口机制,引导技术熟化,推广技术标准,加快数字技术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第九条 支持数字金融、视觉智能、智慧医疗、智慧物流、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经营,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为知识产权跨境流转提供支撑。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应用。

第十条 支持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网络文学、数字艺术、数字藏品等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鼓励市场主体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和数据资源集散地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境外数据在境内的存储、加工、贸易等服务经营,构建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等基础数据服务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  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等的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合作。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贸易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贸易产业生态。

第十四条 支持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

支持市场主体在云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数字金融、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十五条  引导中小微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融入、服务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推动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各类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撑、资本运作全链条创新孵化体系,提高孵化成功率。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创建数字贸易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开展数字贸易领域核心技术研发。

第十七条  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货物在途、在仓、交易、交付等数字化动态追踪管理模式,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建设全球数字供应链体系;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利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制造业服务外包。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数据流通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应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探索建立多元化数据流通模式。

鼓励数字人民币在数据交易环节的应用。

第十九条  支持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标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等数字贸易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采购、数字化展示与成交、数字交付、数字支付与结算、数字化监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向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规划、信息共享、人才培养、贸易促进、知识产权、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构建开放兼容的数字贸易平台经济生态,保护平台经营者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不得利用算法、数据资源、平台规则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组织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支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票据,支持无纸化报关、贸易领域证书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加强对数字产品版权、算法、数字藏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等的保护;建立专利池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存证及质押融资模式,构建数字产品版权、数字资产授权、登记、流转和开发等产业生态链。

支持国际版权登记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支持培育数字信任生态体系,依法推进数字身份认证、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等,提高数字贸易流程透明度与标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政务环境优化,健全政府数据治理制度,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六条 实施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采取沙盒监管等方式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数字贸易监管模式。

第二十七条  在数字贸易领域开展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市商务、网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做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工作。鼓励数字贸易相关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对数字贸易市场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等提供自评估辅导及相关服务。

第五章   开放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平台的引领示范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数字产品版权保护、新兴数字技术等方面的规则,稳步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促进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举办,按照国家规定开通人员、物资进出境、支付结算等绿色通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会,为参展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

支持会展业数字科技创新,提升展览设施和技术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条 依法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

第三十一条支持从事数字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数字内容、视觉智能等数字贸易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推动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境外应用,扩大本市数字贸易品牌的国际影响,推进市场主体国际化发展。

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研发中心等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支持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设立境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技合作载体。

支持建立离岸研发、就地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依托“丝路电商”等合作机制,加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参与数字贸易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与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数字贸易市场主体的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字贸易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并推动解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发挥智库作用,对数字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贸易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培育。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规划、土地、能源利用等方面支持保障数字贸易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求,开展创业型、实用技能型等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数字贸易人才培养体系,将数字贸易领域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加大数字贸易高端人才引进力度。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贸易课程,培养数字贸易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九条  数字贸易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四十条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支持本市数字贸易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支付跨境结算网络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支持建设智慧物流枢纽、数字化仓库等新型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全球物流骨干网络核心节点。

第四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建立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防范和应对经营风险。

倡导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设立首席数据官,依法推动数据资产入表。

第四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完善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科学测度和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和成效。

第四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主管部门依法推进本市数字贸易领域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人才标准等多层次的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贸易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贸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发展成效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根据数字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数字贸易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域外法查明等服务机构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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